穗南開科規字〔2023〕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動元宇宙生態發展九條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動元宇宙生態發展九條措施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11月23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動元宇宙生態發展九條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動元宇宙生態發展九條措施》,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扶持獎勵的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在本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其主營業務技術領域包括基于5G高速沉浸式互聯網的虛實相融的研發和應用的下一代信息技術企業及周邊外延產業;包含VR虛擬現實、AR增強現實、MR混合現實、ER擴展現實、沉浸式視覺、區塊鏈、虛實互動、虛擬人、智能語音交互、3D數字資產等人機交互技術,沉浸式數字內容生產及元宇宙產業應用等。
第二章 技術攻關支持
第三條 優化提升科技計劃體系,聚焦NFT(非同質化通證)、VR/AR、腦機接口、智能芯片、智能算法、數字孿生、人機交互、區塊鏈等元宇宙關鍵技術,每年安排1億元對區內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元宇宙核心關鍵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企業技術難題揭榜等研發活動給予專項支持,對具有創新性、引領性、突破性的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區相關職能部門每年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開展相關項目遴選工作。
第四條 對區內機構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獲得元宇宙產業技術相關的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根據級別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一)對國家級項目及科技獎勵給予100%的資金獎勵,單個項目累計獎勵資金最高500萬元;
(二)對省級項目及科技獎勵給予70%的資金獎勵,單個項目累計獎勵資金最高300萬元;
(三)對市級項目及科技獎勵給予50%的資金獎勵,單個項目累計獎勵資金最高200萬元。
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獎勵以《廣州南沙國際化人才特區集聚人才九條措施》實施細則為準,不受最高獎勵額度限制,但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合同書項目新增投入經費的50%。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包括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的創新創業團隊項目、廣州市“羊城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創業領軍團隊、創新領軍團隊項目。對有明確經費配套要求的上級項目,按上級文件要求進行配套,不受最高配套額度和比例限制。
第三章 創新平臺資助
第五條 推動一批符合本區元宇宙產業發展研究方向且具有重大科技創新支撐作用的科研平臺落地,給予每個平臺最高2億元的資金支持。
(一)該政策條款適用的科研平臺建設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中央和國家級科研機構、高水平大學、大型國有企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
2.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近兩年內(申報享受年度往前推算兩年)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或QS世界大學排名前500名的高校、在自然指數排行榜排名前200強研究機構、世界500強企業。
(二)相關科研平臺項目應符合南沙元宇宙產業發展方向,應制定具體的建設方案,明確建設目標,包括人才團隊引進、平臺建設、科研成果、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指標。
第六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期內(新型研發機構獲認定之日起5年內)給予最高1億元補助。主要對象包括經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省市認定的研發機構”)。具體是:
(一)由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引入,經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或南沙區政府同意給予落戶獎扶持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最高2000萬元的落戶獎勵,具體以所簽訂協議為準。
(二)累計最高3000萬元科研條件建設補助,包括場地租金補貼、科研場地建設或購置、儀器設備購置補貼等:
1.根據省市認定的研發機構科研、辦公場地實際使用情況,對其在區內租用場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給予補貼,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省市認定的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在區內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辦公房產,在取得房產證明后,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3.對經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或南沙區政府同意引進的新型研發機構所購買的科研儀器設備,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按照實際支出金額的40%給予補貼。每年集中申請一次,累計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
(三)累計最高2000萬元運行經費補助,包括科研經費補貼、學術會議補貼、科研項目獎勵等:
1.根據上一年度末在崗全職科研人員情況,按博士學位人員每人8萬元、碩士學位人員每人5萬元的標準,給予新型研發機構科研經費補貼,每個新型研發機構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每年集中申請一次。
2.新型研發機構主辦或承辦國際性的或全國性的、會議規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元宇宙產業論壇活動、學術會議,給予15萬元資金支持。每個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每個活動只限一個新型研發機構申請。
3.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中國科學院立項的科研項目和國家發改、工信、海洋主管部門立項的元宇宙技術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給予100%獎勵,最高500萬元;獲得省級發改、工信、海洋主管部門立項的元宇宙技術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給予70%獎勵,最高300萬元;獲得市級發改、工信、海洋主管部門立項的元宇宙技術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給予50%獎勵,最高200萬元。每個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
(四)累計最高3000萬元成果轉化資助,包括科技服務獎勵、孵化企業融資獎勵、創業大賽補貼等:
1.新型研發機構向非關聯企業提供科技研發、檢驗檢測、成果轉化、科技咨詢等元宇宙領域科技服務,按其實際獲得收入的5%給予獎勵,每個新型研發機構單一年度該項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200萬元。
2.新型研發機構圍繞自身核心技術孵化并在南沙區注冊的科技企業,獲得社會創投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按其獲得的投資額的15%,給予該科技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對新型研發機構在南沙區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創新創業大賽,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后,按核定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國際性創業大賽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全國性創業大賽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每個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
第七條 經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或南沙區政府同意的新型研發機構的相關扶持,由引入該機構的區行政主管部門按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或南沙區政府有關決策進行兌現。
第八條 依據本實施細則獲得的新型研發機構補助應??顚S?,統籌用于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條件建設、運行、成果轉化和能力提升等方面。
第四章 產業集聚扶持
第九條 對符合認定條件新落戶及認定的元宇宙總部型企業,按照企業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落戶獎勵,申報及獎勵規定以《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進一步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穗南開發改規字〔2023〕1號)的具體規定為準。
第十條 為加快推進元宇宙領域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發展,推動本區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設立南沙元宇宙產業先導示范區。先導示范區入駐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各類促進南沙元宇宙產業發展的企業、組織或機構(以下簡稱“入駐單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程序遴選入駐,并享受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入駐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元宇宙領域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元宇宙相關的社會組織及機構。重點支持南沙區內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或單獨新設立企業或研究機構,以及新注冊或從廣州市外遷入不足1年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機構。
(二)申請入駐企業團隊人員數量應不少于3人。3-10人規模的可申請開放式辦公場地工位,10人以上可申請獨立辦公場地。
(三)在南沙區無自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單位可入駐先導示范區,面積標準為人均最高10㎡(人數按在實地辦公并在南沙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的專職人員計算),原則上每個單位不超過500㎡,免租期限、免租面積以企業入駐先導示范區時簽訂的協議約定為準,最長期限為3年。
(四)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區內認定的重點元宇宙引進企業或需求面積超500㎡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對于已獲得區內其他扶持政策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組織或機構,入駐先導示范區后不再享受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第五章 研發投入補助
第十二條 對經認定的元宇宙企業,在南沙區進駐實際研發團隊并產生自主研發經費投入的、且當年實際研發支出額不低于100萬元的,最高按照研發經費投入的20%,給予最長3年每年最高1000萬元的研發投入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第六章 應用場景構建
第十三條 對實現重大技術突破、獲得知識產權、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元宇宙技術、裝備和產品,組織實施產業應用示范項目,按每個項目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最高500萬元資金補貼,以后補助方式兌現資金獎勵。項目遴選具體以區相關職能部門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七章 創新生態建設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創新聯盟、協會,是指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從事相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以及與該行業有關的個人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并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元宇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十五條 支持創新聯盟、協會開展與元宇宙產業相關的投融資路演、政策宣講、成果推介、資源對接、論壇沙龍等活動,開展元宇宙場景體驗、虛擬互動、知識展覽等科普活動,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創新聯盟、協會進行運行考核,根據運行評價結果給予最高300萬元運行經費補貼。具體是:
(一)連續在申報主體繳納社保3個月以上的,按10萬元/人/年的經費補貼標準給予聯盟、協會用人支持,經費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由申報主體主辦、協辦、承辦的各類線上線下元宇宙相關的行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資路演、政策宣講、成果推介、資源對接、論壇沙龍等活動,按每場活動實際支出的80%予以經費補貼,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申報主體積極發展行業生態,提升社會團體成員數量,入會會員數量達到50家(包含企業會員及個人會員,企業會員數量不低于總會員數的60%),給予10萬元經費補貼,以后每增加50家會員再給予10萬元經費補貼,補貼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有固定辦公場地、未享受南沙區內場地租金補貼的申報主體,按照40元/平方米的場地租金標準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年。
第十六條 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區內機構在區內舉辦的元宇宙相關的國際性或全國性創新創業大賽、論壇及峰會,按照核定總投入經費的50%給予補助,國際性創業大賽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全國性創業大賽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每個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
第十七條 鼓勵具有核心技術和平臺構建能力的單位建設元宇宙公共服務平臺,按照該平臺年度服務收入5%的標準予以補助,最高給予300萬元補助。元宇宙公共服務平臺包括:超級計算(高性能)平臺、元宇宙中間件、云計算、云渲染及云存儲服務、工業互聯網平臺和大數據平臺等。
該公共服務平臺應滿足以下4個條件:
(1)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滿足具體運營內容相關規定的要求。
(2)直接服務于企業技術創新,對外提供元宇宙技術共享服務,重點提供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產業化等環節中的共性、專業性技術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開展試驗驗證、檢測測試、開發設計等開放性研發支持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財務、市場推廣等非技術性服務以及針對產品的售后技術服務不在扶持范圍內)。
(3)整合社會資源、向全社會開放(上一年度服務企業10家以上),并具有線上線下服務相結合功能,正常運營1年以上。
(4)年度服務收入應占營業收入總額70%以上。
第八章 人才引進補貼
第十八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擁有國際領先的核心技術或者自主知識產權的元宇宙相關的高層次人才、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進行認定,對高層次人才給予最高1000萬元人才獎勵,對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對高層次人才創新團隊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對高管和骨干技術人才連續5年給予人才補貼,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上一年度個人經濟貢獻。高層次人才、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高管和骨干技術人才具體的認定及獎勵標準以《廣州南沙國際化人才特區集聚人才九條措施》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
第九章 科技金融支撐
第十九條 充分發揮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帶動作用,通過母基金的方式,鼓勵元宇宙龍頭企業、有關科研機構,聯合社會優秀創業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元宇宙產業發展基金。
第二十條 對在區內注冊運行的元宇宙產業基金,按照其實際投資區內元宇宙相關的創新創業項目金額的5%給予獎勵,單支基金單個投資項目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支持區內投資機構向區內初創型元宇宙企業開展天使投資業務,按照投資機構在企業首輪融資中的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該投資機構風險補貼資金支持,單筆補貼總額最高5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每年補貼總額最高1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南沙區政府安排財政資金設立元宇宙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與有關銀行合作共擔風險,降低元宇宙企業貸款門檻。合作銀行可為每家元宇宙企業提供最高3000萬元信用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三條 對納入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內的企業取得南沙區內商業銀行機構貸款(不含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按超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當年實際支出利息的50%進行補貼,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一筆貸款貼息(一份貸款合同),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每家企業連續3年申請貼息金額總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章 知識產權與標準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圍繞元宇宙重點領域開展海內外知識產權布局,對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的單位給予資助的獎勵范圍和額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資助。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制修訂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資助。
第二十五條 同一申報人同一年度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獲得資助不得超過5項,同一申報人同一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獲得資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不含國際標準)。
第二十六條 標準文本中排序處于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單位。標準文本中排序處于第四至第十位的起草單位為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的單位。提案是唯一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的,為主導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重要內容的,為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標準文本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主導或參與制修訂標準”的證明。
第二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資助項目的申報主體、程序及資金監管等內容條款,具體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十一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二十八條 除科技創新母基金、科技信貸、應用場景、技術攻關獎勵外,申請元宇宙生態發展扶持資金的獎勵申報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報。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核查。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主體是否屬于元宇宙行業、元宇宙專業人才進行核查,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商區內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行業歸屬進行真實性核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商區內執法部門核查企業上一年度違法違規情況,形成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三)審定。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經費額度和審批權限提請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或區政府對支持對象的扶持獎勵資金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通過審定的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撥付獎勵資金。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重審:重審認定不予獎勵的,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認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重審認定予以獎勵的,由評審小組審議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再行公示。
(五)事后抽查。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統計部門,分別對申報單位注冊情況、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協議有效期內申報單位注冊地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及個人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申請本實施細則獎勵的申報單位及個人,按當年申報指南通知的時間,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申報單位及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申報單位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公示并通知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報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包括上級部門考核“一票否決”事項、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等,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且不給予獎勵;涉嫌犯罪被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對于申報單位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申報單位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申報單位,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經濟貢獻數據、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審核后,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號。申報單位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申報單位或個人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南沙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一事一議”研究確定。
第三十四條 其他相關規定: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類項目、同類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于原落戶南沙的企業,在享受區特別獎勵扶持同時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按照原特別獎勵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三)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度對本區的經濟貢獻。
(四)關于市內跨區遷移企業,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如涉及預算劃轉的上解資金,應在政策兌現時予以扣減。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應章節的組織申報、材料初審、實質審核、獎勵評審和資金撥付等兌現程序:第五章經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或南沙區政府同意的新型研發機構相關扶持,由引入該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八章由區人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章由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余章節內容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協助提供注冊登記情況;區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撥付;區統計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統計關系等情況;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核實企業購置房屋情況,區房管部門負責核實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情況;各執法部門負責核查企業(機構)、人才上一年度的違法違規情況;區財政部門、區稅務部門等有關部門協助提供企業對本區經濟貢獻的相關數據;區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保障。各相關預算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申報單位獲得本實施細則的獎勵資金,除有規定使用用途的資金外,可用于企業生產、營業成本支出,如電費、燃油費等。
第三十七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含”、“最高”、“最長”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注冊資本按區的有關文件規定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年度凈資產、營業收入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各項獎勵條款的申報指南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發布。應提交的具體申報材料,以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為準。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9日。2023年1月1日至印發之日,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人才政策、總部企業政策以及其他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如遇上級有關政策調整,根據實際情況對政策或協議同步進行調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2023年11月23日印發